ECFA條約不能審查也不能公投嗎? ●段正明(2010.07.01) st1\00003a*{}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Comment】 Any and all legal documents singed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involves the basic question of “What is Taiwan”. Those who tend to make advantages from it will certainly claim the case is so unique that it is beyond legal princip 酒肉朋友les.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encourages Taiwan to make friend with Beijing yet leaves the in vain. It is not responsible. 台灣地位未定,因此與中國交往必然會遇上各種「性質」問題,僥倖者就會鑽體制漏洞,以個案反駁通則。 國際社會鼓勵台灣與中國交往,以降低軍事風險,卻不幫忙界定與處理台灣地位問題, 土地買賣實在說不過去。 ECFA條約不能審查也不能公投嗎? ●段正明(2010.07.01) ECFA的性質其實就是中國與台灣的條約,並非兩岸協議,因為其由雙方官員直接談判與達成實質內容一致,僅有形式是由海協會海基會簽署,這?的模式早就已 經違反兩岸協議框架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1] 以下的規定,所以不是兩岸協 小型辦公室議。〈大法官會議329號解釋〉當初在辜汪會談的兩岸協議是否送立法院審議的問題上,因為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原因,所以採取以政治問題迴避的實質不受理,以免侵害立法權。但對於條約審議卻非常清楚的談到,「若是條約,公約和協定,附有批准條款者必須送立法院審議,其他的國際 書面協定則除非經過法律授權或是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內容與 房屋二胎國內法律相同者外,均應送立法院審議。」可見條約的生效要件一定要有實質審議的民主監控並具備公示形成共識的原則。 先略過馬英九政府簽訂ECFA之前的與中國所簽訂的12項協議以及1項共識,3項備忘錄的程序違憲問題不談。就ECFA而言,因為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不是兩岸協議乃屬當然,以外交部行政規則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及四款[2] 看來,有公權力官員直接接觸談判,且 訂做禮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與國家重要政策者,當然是個條約。從大法官會議解釋329號建立的效力要件看來,因為ECFA條約沒有法律授權[3] ,事先也沒有得到立法院的同意簽訂,形式簽署後,立法院當然擁有審議權,而不是如同兩岸關係條例架構下的兩岸協議一樣的備查了事,正因為ECFA條約並不是如 一般加入國際條約或是多邊條約簽訂的情形,而有事先條約已具備民主監控和公示形成共識原則的要件,所以當然必須逐條逐項實質審查。 辦公室出租國民黨團主張的形式二讀包裹表決說是不合法理的,以最近立法院2009年3月31日通過的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文化社會權利〉條約及其施行法經過三讀程序為例言,人權兩公約乃是課予國家更多的基本權保護義務,而ECFA 則是強烈干涉人民基本權的問題,兩者自然完全不同,舉輕以明重,保護人民權利的條約都要給個施行法的三讀程序了,更何況這個侵害人民權利的ECFA條約?再者為若採前述釋字329號具備民主監控和公示形成共識的生效 情趣用品要件後,條約等同法律的見解,既然都等同法律,那ECFA當然要比照法案審議的程序,讓這個根本上是國共兩黨自行簽訂的一中市場條約,經過實質審議和三讀程序。退一萬步以言,就算認為大法官會議解釋329號不足採好了,要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4] 行使職權的二讀程序來審議好了,法條也沒有說立法院可以包裹表決或形式審查啊?所以當然必須實質審查,因為二讀程序也含實質審查。由上述理由觀之,與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ECFA條約僅具備雙方已簽署 室內裝潢的形式成立要件,若是沒有立院實質審查,則這?的條約是不會產生對台灣人民的拘束力的。立法院的間接民主實質審查僅是補充功能,對於這類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的重大政策當然應該透過直接民主的公投決定使其實質生效。以現在只剩四國的歐洲自由貿易協約體(EFTA)為例,列支敦斯登當初加入歐洲自由貿易協約體時就是透過公投,甚至憲法在1992新增修加入或退出國際條約也需公投的條文,所以該國就在1992年12月13日其就以公投接納新的自由貿易區,也就是歐洲經濟領域(EEA),所以誰說涉及經濟事務的 室內裝潢自由貿易協定不能公投?所以立法院當然沒有不實質審查ECFA的理由,馬政府也沒有說謊認為經濟事務不可以公投的理由,說謊和欺騙不能夠成為放棄間接和直接民主程序控制ECFA 的理由,只能成為馬政府官員瀆職的罪證。 【姊妹文章】 一中協議,實質審查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買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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